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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诉讼条件及举证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2 15:29)    点击:430

  合同纠纷的诉讼条件及举证

  合同纠纷的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 ,如申请缓交、或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困证明材料。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 ,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合同诉讼过程的举证

  诉讼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 ,并按照其规定尽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意见的证据材料等,以下为您提供有关举证指南,供您在诉讼中参考。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须提供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或其它证明。如合同书、协议书、传真件,收条、转帐单, 对方盖章的催款通知书、支票存根、欠条、还款计划、远期支票等。

  2、当事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是法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另须提供被告单位企业存活状态的证明,如工商局机读企业管理查询卡片等证明材料。

  合同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又称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在外国民法典上,称为消灭时效的效力),即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综观各国民法典,主要有三种主张:

  (1)实体权消灭主义。此种立法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为直接消灭实体权,其代表为《日本民法典》。如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和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2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2)诉权消灭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萨维尼首倡。他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权利,因诉权消灭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为强制执行,称为自然债。属于此种主张的立法有《法国民法典》等。

  (3)抗辩权发生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欧特曼提出。他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行,视为放弃其抗辩权,该履行行为有效。采用此主张的有《德国民法典》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见,《民法通则》采胜诉权的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诉权分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所说胜诉权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消灭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此时,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接受。如果义务人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起诉权。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时效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这样,才能查明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是否存在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否有可以延长时效期间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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